國家版權局今日發布關于印發《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下稱《規定》)的通知。

《規定》稱,為規范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為閱讀障礙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發揮著作權促進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文化發展成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我國批準的《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制定本規定。

《規定》指出,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將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成無障礙格式版并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但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

  • (二)使用有合法來源的作品;

  •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進行其他修改;

  • (四)在作品名稱中以適當顯著的方式標注“閱讀障礙者專用”;

  • (五)僅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員或組織提供或開放服務;

  • (六)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

  • (七)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應當僅限于滿足其合理需要;

  • (八)不以營利為目的;

  •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IT之家了解到,《規定》要求,制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著作權人,并完整、準確記錄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數量及提供對象等,供相關著作權人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查閱。相關記錄至少保留 3 年。記錄、提供相關信息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平等保護閱讀障礙者個人信息。

《規定》還表示:

  • 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制作無障礙格式版并向閱讀障礙者或其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

  •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與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交換無障礙格式版。

去年 11 月,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指導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阿里巴巴、螞蟻集團、快手、餓了么、騰訊、嗶哩嗶哩、360 共同發起成立“信息無障礙技術和知識產權開放工作組”,宣布將向社會免費開放信息無障礙技術專利,首批開放 28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