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退休當月社保不會自動停繳,退休次月作為城鎮職工社保就不能再繳納了,一般單位都要給你報停,如果單位不報停,一般社保也會自動中斷。但是單位繼續用工,給你辦理延繳情況除外。

對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工問題,一直存在一定的爭議,若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單位應不應該繳納養老保險?

先看看下列這幾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第六項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亦可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行政法規規定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許多用人單位借此規定終止勞動關系,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看了頭是不是很大,好像法與條例有矛盾,其實不矛盾,是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和企業的選擇權。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法的角度,是不具有簽訂勞動關系的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如果存在關系,也是勞務關系,適用于《民典法》。

勞動合同終止了,社保關系自然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