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發(fā)布《涉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判白皮書(2023-2023)》,通報該院從2023年以來審理涉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具體情況。

白皮書顯示,從2023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上海長寧法院總計受理19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配偶間、父母子女間涉訴情況較多,所有申請人均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實施相關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上海長寧法院發(fā)布《涉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判白皮書(2023-2023)》 本文圖均為 上海長寧法院 供圖

離婚過程中,男子人身威脅岳父妻子

在上海長寧法院今年新受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不得出現(xiàn)在申請人居住地、工作地200米范圍內,這是該院首次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有關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其他措施這一兜底條款的最新探索。

上海長寧法院介紹,該案中,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妻子,兩人處于離婚訴訟過程中。2023年2月,被申請人先后兩次向申請人父親發(fā)送微信,言辭激烈且有明顯的人身威脅意味。2023年2月17日,申請人父親因考慮自身及妻女、外孫女的安全向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報警求助。被申請人自認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與申請人發(fā)生一次爭吵,威脅申請人去死。

故此,申請人認為自身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要求: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出現(xiàn)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工作單位200米范圍內。

最終,上海長寧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出現(xiàn)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工作單位200米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