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單位未給交社保,正常情況下是應該單位出錢給員工補繳欠繳10年的社保費的,而不應該是員工自己出錢給自己補繳社保費。

但如果是單位已經(jīng)破產(chǎn),已經(jīng)沒有了可以變現(xiàn)的資產(chǎn),根本拿不出一分錢為員工補繳社保費。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自己出錢補繳社保費就不再是劃算與不劃算的問題了。

而是必須同意出錢補繳。

因為可以說這是一個難得的補繳機會。

因為按目前的社保政策規(guī)定,無論任何人,都不可以以個人名義補繳所欠繳的社保費,只有用人單位才可以給員工補繳所欠繳的社保費。

所以雖然是員工自己出錢,但員工還是應該積極進行補繳。

補繳以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都會增加,將來退休時的養(yǎng)老金待遇也會隨之提高。

但如果是單位現(xiàn)在還仍然存在,且單位完全有能力為員工補繳所欠社保費,但單位不想出錢為員工補繳,而讓員工自己出錢,單位只負責為員工辦理補繳手續(xù)。

這種情況下,員工就不能同意自己出錢為自己補繳社保費。

因為如果單位有能力為員工補繳單位所欠員工社保費而不為員工補繳,那單位就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可以集體向社保局和勞動仲裁進行投訴,要求單位出錢為員工補繳單位所欠員工的社保費。

如果社保或勞動仲裁投訴都無果,員工可以集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費或要求用人單位以經(jīng)濟補償金的方式對員工進行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