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人股權轉讓時逃稅,被稅務局發現了,補稅、滯納金、罰款近兩千萬,但沒錢交,結果被判了逃稅罪,坐牢四年。

這是真實案例,主要內容來自(2023)皖0402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

前幾天跟大家講過,雖然逃稅罪有個“首兩罰不刑”的規定,前兩次偷稅都只做行政處罰,不追究刑責,而且還有個五年的CD,每五年都可以享受兩次刑責豁免機會。

罷特,它是有前提的,你必須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繳納罰款。

三者之一只要有一個沒交上來,業界稱之為“三不行為”,“首兩罰不刑”這個免疫技能就無法啟動,你就會被追究刑責。

這個案例中的主角就是。

以下均使用化名,化名僅為代稱,不具有實際含義。

喵某和汪某分別持有某藥業公司20%和40%股權。

喵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汪是喵的連襟,汪的那40%股權是給喵代持的,并未行使過股東權利,名義上是公司的副總,但2023年開始因為身體原因就不到公司上班了。

2023年1月,按文書上的說法,藥業公司似乎是累積了高額外債,喵無力償還,決定變賣股權,把自己持有的11.09%股權和汪代持的40%股權一起轉給了第三人呱。

兩份股權合計51.09%,這個數字確保呱進入之后可以實現對藥業公司的相對控股。

股權轉讓總計作價7000萬。

個人股權轉讓要交兩種稅,個稅和印花稅。印花稅不多,按股權轉讓價乘以萬分之五稅率計稅,3.5萬;個稅則相當可觀,要以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相關費用之后的差額(也就是股權轉讓實現的利潤)乘以20%交稅,完全合規納稅的話,要交1170幾萬。

粗略算,兩稅合計1175萬。

喵不想交這個錢,拿了兩份虛假的股轉協議去報稅,按假協議登記的股轉價格只有326萬。

這個轉讓價不到真實轉讓價的5%,我查了下這家公司注冊資本,有可能這個轉讓價比當初投入的股權成本還低。我推測,當時藥業公司大概是虧損嚴重,這個價格是按凈資產乘以51.09%算出來的。

所以,他個稅應該是完全沒交,只象征性交了點印花稅。

這就惹了大麻煩了。

大額股權轉讓很容易被稽查局盯上,尤其是申報轉讓價低、最后沒交幾塊錢稅的。

當地稅務局的稽查局很快就找上門了。

2023年8月相繼向喵和汪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跟大家普及一下:

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的文書是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這個決定不滿,必須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下達罰款的文書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只是對這個處罰不滿,復議不是必須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為啥不放在一個文書里?為啥一個必須先復議,另一個就不用呢?

以后跟大家講。

為什么稽查局不光給喵下達文書,也給汪下達文書呢?汪不是代持么?

股權代持雖然在民商法上有效,但是,稅務局作為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并不主動刺破代持關系,只看股權的對外公示。為了確保稅收不流失,對股權代持相關的納稅問題也一般都堅持形式主義,除非案件進入刑事程序或者有裁判文書主動刺破代持關系。

之前有一期講股權代持還原的時候跟大家講過,代持還原,稅務局一般都按股權轉讓征稅。

在前面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形式上表現為喵和汪兩個人分別向呱轉讓11.09%和40%的股權,所以稅務局當然把文書分別下到了兩個人。

不過,在后續追繳稅款過程中,當地稅務局還是堅持了實質課稅原則,沒有死追著汪不放,而是把精力都聚焦在了喵身上。

兩人合計需要補稅1175萬。

滯納金應該有300萬左右。

罰款相對仁慈,按最低倍數0.5倍做的處罰,587萬。

金錢給付義務合計2000多萬。

可是,股轉價款一到賬喵就拿去還債了,東拼西湊勉強把1175萬稅款補上之后,實在沒錢再去交滯納金和罰款了。

以前講過,“三不行為”有兩種:

一種是不愿交,一種交不起。

實務中往往是后者。

很多人之所以會被定逃稅罪,最后都是倒在了“三不行為”上,很少有真的是五年內逃稅第三回被抓的。

原因很簡單,試問,有幾個人會專門拿個小本本記著自己這些年來逃了多少稅,如果自己馬上就被查,需要補交多少稅、交多少滯納金、交多少罰款,并且專門為此準備一筆慷慨的逃稅處罰基金呢?

稅務處理和處罰一下來,看到那數字,人直接就傻了。想想范冰冰,補稅只有2.5億,滯納金+罰款卻是6.3億。

尤其很多人是在公司經營特別好的時候就大額逃稅,后來公司業務一落千丈,要錢沒錢,要資產沒資產,自己窮得叮咣亂響,結果,偏偏這時候,稅務稽查上門了。

交不起錢,那就疊不滿“首兩罰不刑”的大招,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6月,公安以逃稅罪立案。

2023年7月,喵涉嫌逃稅被公安局網上追逃,幾天后在一處公寓中被抓獲。

2023年2月,法院開庭審理這樁逃稅案。截至這個時候,喵欠繳罰款587萬(只交了幾千塊,真沒錢了),滯納金因為是每年18.25%,從2023年到2023年,已經漲到705萬了。

喵實在交不起了,除了進去吃飯,別無他法。

文書中有提到這么一些細節,我覺得很感慨,跟大家分享下:

“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辯稱其能積極補繳稅款,自己是民營企業家,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辯護律師也說了類似的話,希望法院從保護民營企業家的精神出發,寬大處理。

然后我們看一下法院的判詞:

“國家出臺保護企業家的政策,根本目的是為了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喵某作為一名企業經營者,理應守法,其逃稅行為不屬于國家保護企業家的政策范圍,其拖欠稅款到繳清長達兩年多,且至今滯納金和絕大部分罰款未繳納,悔罪表現不足。辯護人提交的淮南市企業(企業家)聯合會、淮南市進出口商會出具的要求我院對喵某從寬處理的建議函和申請,與本案的處理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法條,喵某因為逃稅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本案中是98%以上),落在逃稅罪第二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

法院最終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喵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已交的7000元罰款折抵罰金,罰金還剩49.3萬。

我以前具體講過行政罰款折抵罰金的爭議問題。

像這種情況,稅務上那587萬罰款還能繼續追么?

我認為是不能了。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扣除以后,就相當于以罰金刑替代了罰款處罰,原來罰款還沒執行的部分就不再執行了。

這就是為什么《行政處罰法》會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考慮到的就是“一事不二罰”。

雖然“一事不二罰”是行政法原則,但實際上,刑法上也是有類似精神的,就同一件事,刑事處罰已經是更嚴厲的處罰,有了刑事處罰,自然就不該再繼續執行行政處罰。

有人會說,之前罰款587萬呢,法院罰金卻只有50萬。可是,別忘了,還有自由刑四年,不能只以罰金刑來評價處罰的嚴厲程度。而且,喵某還就此背上了刑事案底。

即便疊加了自由刑,你可能仍然覺得金錢懲罰從587萬降到50萬,怎么說都降太多了。可問題是,喵某確實是交不起了,要不是交不起,也不至于進監獄。你給他判一個完全無法執行的高額罰金刑,又有什么意義呢?

罰金只判50萬也是考慮到喵某的實際償還能力。

2009年以前,逃稅罪還不叫逃稅罪,叫偷稅罪,和《稅收征管法》上的表述基本一致,那時,刑法上偷稅罪對罰金刑規定了具體標準,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喵某如果是那時偷稅,到了法院,金錢處罰不僅不會減少,還會以罰金形式上升到1175萬。

更還不起了。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面世之后,偷稅罪大改,變成了逃稅罪,對構成逃稅罪的行為方式規定更為模糊化,擴大了打擊范圍,與此同時,考慮到很多人被追究逃稅罪刑事責任本就是因為交不起錢,你再提高金錢處罰也沒意義,罰金刑就從原來的倍數表述變成了抽象表述,只說“并處罰金”,具體罰多少,由判案的法官自由裁量。

很多地方稅務局的人不太懂刑法,更不知道這些立法上的彎彎繞繞,于是就很容易在這件事上犯軸,我見過好幾起法院判了罰金以后稅務局還追著要罰款的;還有的稅務局反向折抵,用罰金折抵罰款,587萬扣掉50萬,稅務局再追537萬。

這都是不對滴。

至于喵某,怎么說好呢?

想省一千萬。

結果一分錢也沒省下,一千多萬稅款還是交了,還額外多出近千萬的滯納金加罰款。

最后交不起把自己整進監獄了。

你去看那個文書上的案情描述,會覺得這家伙也有點可憐。

然而,可憐之人,也往往有可恨之處哇。